加拿大的人權法與華人

人權意味著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的平等權利。諸如行動自由、財富自由、宗教自由、言論自由、結社自由等。這些權利應該包括什麼內容,卻有不同的見解。「人人平等的權利」,即是平等,是不受任何種族歧視與不合理的待遇的權利。

對加拿大人來說,人權法在加國歷史中的發展,及華人為爭取人權的努力是值得回顧的。加拿大最早的一批華人是一百多年前移民卑斯省的華工。很多華人為修築橫貫加拿大的鐵路流血流汗,工資卻只有白人的十分之一。不少華工餓死,病死在築路途中。老一輩華人移民對加國的貢獻在當時不但不被認可,反而在處處受到岐視,更是無談人權。

雖說華夏子弟歷來以善於吃苦耐勞,忍辱負重而馳名,但加國華人百年以來還是沒有中斷以平和的方式爭取人權。

加拿大華人平權的發展中,主要分為五階段:

局部排華期(1858至1885):在這27年期間,加國華人主要聚居卑詩省。最先來的是少數淘金者,接著是被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公司引進的建築鐵路勞工,之後有從事礦和家庭雜工的。卑期省政府為了保障白人的經濟、政治和人口等方面的優越地位,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例排擠華人。例如,「華人稅收法」規定華人在卑詩省必須每三個月交一次工卡的牌費;「華人置地法」禁止華人購買地產;「省選選民法」指明華人、日商和土著都沒有選舉權等等;還有「防止華人購買地產」;禁止華人新移民進入卑斯省。在這第一階段中,華人的反抗,主要是出自生意成功的華人,有錢聘請律師,在法庭指控卑斯省的法律違反聯邦的立法權。這些案件,有不少都成功地憑著憲法上的分權而推翻了卑斯省一些排華的法例。

全面排華期(1885至1947):在這62年之久的時期,加拿大聯邦政府通過並執行一系列的排華移民法。1885年至1923年,加國政府向入境華人微收人頭稅,從50元增至500元,相當於當時華人勞工近兩年的工資。這措施並沒有起到阻止華人入境移民的效果。於是在1923年,加國政府通過了全面禁止華人入境的移民法,直到1947年才取消。在這一階段中,華人多次由社團代表上京請願,但由於華人根本沒有選舉權,所以沒有多大的政治影響力。

轉折點(1947至1948):在這兩年間,加拿大社會對華人的態度有了重大的改變。排華移民法取消了,華人亦獲得了投票權。導致轉變的因素,首先在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反抗種族主義戰爭的影響。使加拿大的社會種族平等的思想開始成為主流。同時在於,加拿大的華商退伍軍人發揮他們在政府和民間對與論的影響力,促使不平等法的廢除。

開放移民期(1948至1967):隨著排華法的廢除,華人移民加國的人數開始增加,但當時的移民法,仍有不同種族不同的待遇的規例。當時的亞商移民必須成為公民後才可以申請親屬來加國團聚,而對歐商移民卻沒有此要求。直至1967年,移民法採用計分制,對任何種族或文化背景的申請人都一視同仁,加國移民法才真正達到開放和公平。

立憲平權期(1967年至1983):種族歧視的法律雖已被廢除,移民法不再有種族色彩,但修法定律的權力仍然操縱在政府的手裡。只有把人權寫入憲法,才能有效地防止種族主義在法律上的重現。1982年,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(CANDIAN CHARTER OF RIGHTS - FREEDOMS)終於成功地通過了。加拿大進入立憲平權的新階段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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