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投與複決
小仲

近來,陳總統提出「我們台灣要走自己的路」、「認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」等說法,「公投」一詞又成為熱門話題。究竟什麼是「公投」?該如何英譯?中華民國憲法如何規定?頗值推敲。

首先,「公投」就是「公民投票」,這是政治學上的專門術語,由英文plebiscite翻譯而來。依據Webster'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所載,plebiscite有三義:(1)人民複決權(與referendum同義);(2)和平條約或國際組織下舉行之投票,以便選擇主權;(3)表達民族自決之政治機制。

由此可知,「公投」必具特定主題,適用於特定狀況,並非每次「公民」去「投票」都叫做「公投」。中華民國既是主權國家,憲法中當然不會有上述第二、三義的公民投票;而第一義所指的「複決」(referendum),依上開辭典解釋,要為:對議會或經由創制權通過、建議之案舉行投票。

其次,談談我國現狀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,人民有創制權(initiative)及複決權(referendum),並規定兩權之行使由法律定之。因此,政府現如擬就某議題進行複決,需經立法院先行立法,就行使複決權之相關事宜加以規定後,政府方能據以辦理。由於法律之位階低於憲法,因此,法律條文之內容不能違憲,更不能修憲,蓋修憲應依憲法所規定之相關程序也。

因之,縱使立法院通過法律,規定人民可行使複決權。為維護國家安全,社會安定,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之主題,亦應審慎擇定。倘意圖藉由複決權的行使,間接造成修憲之結果,豈不是開法治的倒車?

因此,除非「公投入憲」,也就是說,憲法明文規定:「台灣獨立」,或「與對岸組成邦聯」等變更國體等重大修憲問題,得舉行「公民投票」(plebiscite)決定……云云,才能依陳總統的構想辦理。這才是「走民主法治的路」。

總之,複決是referendum,公民投票是plebiscite,兩者不可混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