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性平權向前走


社論

經婦運團體和朝野立委的努力,夫妻財產制有了重大變革,聯合財產制走向「有限制的分別財產制」,進一步落實發展兩性平權的「夥伴關係」。而「家務有價」條款,也在協商折衷下通過夫妻得協議取得「自由處分金」,為保障經濟弱勢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奠下基石。

在社會結構變動,社會文化與價值觀念丕變的條件下,法律必須與時俱進,才能用進步的法律來推動社會整體的進步。當然,法律不宜過度介入新領域,否則隱私權、自由權易受戕害;但是,傳統「法不入家門」的惰性觀念,卻很可能「再製」男性支配的霸權主義,會讓父權社會的遺緒不斷荼毒弱勢婦女。因此,包括民法親屬編的接連修訂,家暴法、兒福法的訂定,無非要回應社會時代的進步需求,於私領域可能涉及公益與秩序的部分,用法律來安立「核心家庭」的社會價值。

然而,家和萬事興固然是最理想,可法律太直接規範也難免尷尬。尤其是家家有本難唸的經,「自由處分金」立意雖然良善,唯對原本就認定「家務有價」者並無助益,而對冥頑的「鴨霸」者卻可能是徒有良法不足以自由,甚或,也可能因給得不甘不願,終致成為兩面刃,反變為婚姻的終結者。

畢竟,婚姻既是契約,更是感情。契約行為可用理性計算來斟酌權衡,但感情問題唯有依賴感情能解決。夫妻是有感情的契約者,不能全靠理性法律決定「家務有價」,而變得斤斤計較;相反,必得以情愛、關心與體恤去肯定彼此的辛勞和奉獻,如此用相互疼惜心,拿法律做參考,使一切家庭經濟問題都可坐下談,最後才真能落實「家務有價」的平權觀。

【2002/05/17 聯合晚報】